保监会规范P2P平台信保业务 提“限额”要求金融
《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用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信保业务)监督管理,网贷平台与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的模式多为履约保证保险(即履约险)。
6月19日,中国保监会官网发文对《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该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只能与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
网贷之家讯 6月19日,中国保监会官网发文对《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保监会指出,该征求意见稿旨在加强信用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信保业务)监督管理,规范信保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保监会指出,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zrxc@circ.gov.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责任保险监管处(邮政编码: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10-6628809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6月25日
网贷之家注意到,该份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网贷平台信保业务的定义,即:
指保险公司与依法设立,并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以下简称网贷平台)合作,为网贷平台上的借贷双方提供的信保业务。
不过,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全国尚未有网贷平台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最新的消息是,因工作量太大、合规性认识需要时间且不断有新情况(政策发布等)出现等原因,互金专项整治基本确认延期。
来自财新方面的消息称,北京已有部分平台全部完成整改,正“坐等备案”。另有媒体报道称,福建也有部分网贷平台完成整改,已进入申请备案阶段。
另据该份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在开展网贷平台信保业务时,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与不符合互联网金融相关规定的网贷平台开展信保业务;
汽车抵押类或房屋抵押类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单户投保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自留责任余额超过500万元,单户投保人为自然人的自留责任余额超过100万元;其他信保业务,单户投保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自留责任余额超过100万元,单户投保人为自然人的自留责任余额超过20万元。
去年12月曾有媒体报道,彼时保监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对保险金额控制明确了监管要求,即通过互联网渠道开展的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投保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单户累计最高承保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投保人为自然人的,单户累计最高承保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而最新的征求意见稿则将上述有关保险金额的“限额令”进一步细化。值得注意的是,网贷信保业务(其他信保业务)“限额”的金额上限与此前发布的网贷平台借款人“限额令”的金额上限相吻合,即同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同一P2P平台的借款余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同一P2P平台的借款余额不超过20万元。
此外,最新的征求意见稿还指出:
保险公司开展网贷平台信保业务,应当对合作的网贷平台制定严格的资质准入要求;保险公司与网贷平台签订的协议,应当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应当按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相关规定,做好保险产品及服务等方面的信息披露。
同时,保险公司应当要求合作网贷平台公布由保险公司统一制作和授权的保险产品重要信息,相关宣传内容应当经双方共同审核同意,避免网贷平台进行虚假、误导宣传。
网贷之家今年5月中旬曾转载报道,彼时保监会已就出台信用保证保险的纲领性文件――《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在业内征求意见。当时的报道称,保险公司开展网贷平台信保业务,禁止“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整改的网贷平台开展信保业务”。从当前的文件来看,这一禁止项已演变为保险公司只能与的“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平台开展信保业务。
目前,网贷平台与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的模式多为履约保证保险(即履约险)。据网贷之家不完全统计,截止5月10日,包括还未上线但已经完成和保险公司进行履约险合作签约的P2P网贷平台共有27家。具体平台名单如下:

资料来源:网贷之家研究中心
附: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用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信保业务)监督管理,规范信保业务经营行为,防范金融交叉风险,促进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保证保险,是指以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分为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除外)和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保证保险的投保人为义务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
本办法所称履约义务人,是指信用保险中的信用风险主体,以及保证保险中的义务人。
本办法所称网贷平台信保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与依法设立,并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以下简称网贷平台)合作,为网贷平台上的借贷双方提供的信保业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财产保险公司。
第三条 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小额分散、稳健审慎、风险可控的经营原则。
第四条 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应当遵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确保信保业务的整体规模与公司资本实力相匹配。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应当关注底层风险,充分评估信保业务对公司流动性的影响,做好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二章 经营规则
第五条 经营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上一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75%,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低于上述要求的,应当暂停开展信保新业务,并可在偿付能力满足要求后恢复开展信保业务。
第六条 保险公司承保的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0倍。对单个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承保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5%,且不得超过5亿元。超过以上自留责任余额要求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未办理再保险的,不得承保。
保险公司承保履约义务人权利质押融资信保业务,对于权利质押物属于同一兑现主体的,参照本条对单个履约义务人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应当谨慎评估风险,准确测算风险损失率,合理预估利润率,基础费率的厘定应当与承保的风险相匹配。
第八条 保险公司不得为以下融资行为提供信保业务:
(一)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债权转让行为;
(二)主体信用评级AA及以下的债券发行业务;
(三)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子公司以及关联方的融资行为(关联方的资金融出行为除外);
(四)中国保监会禁止承保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承保投保人违法违规、规避监管等行为;
(二)承保不会实际发生的损失或已确定的损失;
(三)以拆分保单期限或保险金额的形式,承保与同一借贷合同项下融资期限或融资金额不相匹配的信保业务;
(四)通过保单特别约定或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实质性改变经审批或备案的信保产品。实质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标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费率、赔付方式、赔偿处理等;
(五)承保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贷(借)款利率超过国家规定上限;
(六)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保险公司开展网贷平台信保业务的,应当遵守第九条规定,并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与不符合互联网金融相关规定的网贷平台开展信保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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