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头条遭前员工实名举报,称“过河拆桥、毫无人性”观点

Lucas金融精英社群 2018-12-13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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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上周,某头条前员工在脉脉言职上发布话题称,“对今日头条这家公司的下作和没有底线感到震惊。以在这种公司工作过为耻!”

上周,某头条前员工在脉脉言职上发布话题称,“对今日头条这家公司的下作和没有底线感到震惊。以在这种公司工作过为耻!”

该话题迅速引发头条系前员工群体广泛讨论,除了吐槽头条的“黑帮气质”;离职后薪水少发等问题外,该讨论群引出事件的核心问题头条的“竞业协议”,甚至被激进的前员工讽刺为“霸王条款”。

认证为比特星光创始人&CEO张月光对此实名举证称,他离职时因为拒绝签署头条的竞业协议,被头条起诉并要求赔偿150万,当头条败诉后仍不依不饶,目前已经承担了10余万的诉讼费。最后他感叹头条过河拆桥真是让人大开眼界!

  • 这是肿么个情况,什么对头条那么不满?

  • 头条的竞业协议真的是霸王条款么?

  • 竞业协议这个“坎”该怎么破?

带着上述问题,我们继续......

祸起竞业协议,头条遭前员工实名举报

今日头条给人一贯印象是一家逼格很高的互联网大厂,是仅次于BAT以外的巨头,不差钱!

但是在头条离职的前员工尽然给出“过河拆桥、毫无人性”的评价,确实让“看热闹的”一愣,之所以如此怒不可遏其核心问题出在离职时的一纸“竞业协议”上。

张月光,脉脉实名认证为比特星光创始人&CEO,我们在启信宝上也查到同样信息,张月光还是比特星光的实际控制人。

据了解张月光曾是头条某项目负责人,于2018年年中离职创业,但他没有想到的是离职时,没有签署头条方要求的竞业协议,后便被告上了法庭,并被要求赔偿150万。

另张月光不能理解的是,他离职后独立创业,未加入任何成熟互联网公司,且从事的时电商方向,头条竟然在仲裁案件中试图证明头条也有电商业务。在这种情况下,与头条沟通协商却得不到有效回应。经过审理,仲裁驳回了头条的不合理诉讼要求,但没想到头条居然依然不肯罢休继续向法院上述!

对于头条的诉讼,张月光深感困扰,一方面诉讼占据时间精力影响创业,另一方面诉讼也已经产生了十余万元的律师费用。

张月光在讨论组中说到,“不知道头条为什么一定要对离职员工采用这种处理方式,毕竟曾经‘为公司贡献了数亿元价’。在这里实名曝光此事,让行业更了解头条这家公司的做事方式,也希望能够在司法上得到公正的结果,这样一家过河拆桥、毫无人性的公司,真是令人大开眼界!”

对此,不少头条前员工表示此事属实的话头条做的的确很过分

  • “头条HR招不到人,心里没点b数么”ID名为李逵的网友称。

  • ID名为今日头条前员工[7]表示:“幸亏走的早,而且级别还不够签竞业的,不过也被恶心到了,支持楼主”

  • ID名为少林弟子称:“实名回应足够证明了,事件概率非常高,关键后签竞业好像不太对,都是资本主义谁也别说谁错一个模样”

终于知道BAT为什么挖不走头条的员工了!

其实,这并不是今日头条第一次因为竞业协议而被前员工举报。

今年上半年,就曾有头条前员工在脉脉上爆料,离职两个月后收到了今日头条邮寄的商业限制通知书,按照通知书上的要求,限制时间为员工离职后一年,期间该员工不得加入、从事、参与或运营或控制或参股与今日头条或者其关联公司生产或经营的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从事竞争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经营类组织或产品。

在长达两页的竞品公司列表里,BAT赫然在列,此外还囊括新浪、凤凰、网易、爱奇艺等20家中大型互联网公司。员工签下这份竞业限制通知书,几乎意味着未来一年将很难找到合适的互联网公司的工作。

该员工对此也惊叹不止:“我工作8年也是大姑娘上轿头一回遇到这种事”。

另据这位头条的前员工透露,因“不满今日头条现任领导的管理,很多今日头条的员工纷纷离职”,并且离职后的员工大多都会去A(暗指阿里巴巴)。今日头条“担心(离职的员工)都是到竞争对手那边,现在拖着一些人不让离职”。因担心员工离职后到竞争对手公司去,一面让已经离职的员工签署竞业限制通知书,一面拖着在职员工不让离职,今日头条此举不仅让曾经为其发展贡献过的员工心寒,更令业内人士不耻。

看到了头条的如此作为,让网友不禁直呼可怕,并戏称这或许就是今日头条CEO张一鸣有底气说 “BAT挖不走今日头条员工”的原因所在。

头条的竞业协议真的是霸王条款么?

  • 劳动法规定,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以后,赋予了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方面的义务,因此,单位应对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的劳动者给予一定的补偿。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条款的同时,要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 补偿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失效。

仅从竞业协议本身而言,是各大互联网企业不被挖角、保证企业机密不外泄的一种手段。其实所有的互联网大厂也都有这样的竞业协议。

网传某东竞业协议(图)

网传企鹅竞业协议(图)

这么对比来看,头条的竞业协议似乎还算厚道。但像头条这种,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强迫员工签署商业限制通知书,不签则起诉的情况并不多见。

诚然,张月光是头条某项目前负责人,但要注意两点,其一,补偿金问题,是否达成沟通,还是强制按照30%计算,毕竟全部限制互联网相关从业,这相当于在熟悉的领域内丢了饭碗,况且30%是否住够养家也未可知。

其二,张月光创业方向是否与头条经营领域相关。据启信宝数据显示,比特星光以技术开发、展览活动组织、企业咨询等业务为主。似乎也未能与头条形成竞争关系,再者仲裁已经判定头条败诉的情况下,头条仍旧上诉,这是多大的C(你懂)!

再说了,头条自己也不干净,当初挖度娘家技术员,也是存在竞业协议的人(禁止头条),只不过头条手腕高,签合同时挂到一个小公司下面,绕过去。而今,却对曾经对自己有贡献的员工多加限制,甚至不惜对簿公堂。

所以,竞业协议算不上霸王条款,但断人前程的行为却有够霸道!

竞业协议这个“坎”该怎么破?

针对竞业协议能不能签,怎么签的问题,我们咨询了相关律师。

首选,要明确你是不是属于应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人员?

业禁止的人员仅限于以下这些人,用人单位不得对普通员工随意约定竞业限制义务。

1、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2、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3、用人单位高级技术人员。

只有上述三类人是需要签署竞业协议的,但要明确签署是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署,而不是强制执行。

由于目前法规的问题,对于竞业禁止的范围、商业秘密的范围、竞业禁止的期限及对雇员的补偿没有合理的界定,所以往往都被钻空子。

再者没有拿到经济补偿的情况下,所谓竞业协议也是一纸空文。劳动法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总之,警惕合同陷阱,要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防止“店大欺客”。


今日头条 前员工 实名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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