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出现信任危机:卷入3.5亿骗贷大案,票据逾期叠加多家分行被执行观点
日前,招商银行出现票据逾期。截至2026年2月28日,该行票据逾期金额为50.48万元,累计逾期发生额为335.75万元。
日前,招商银行出现票据逾期。截至2026年2月28日,该行票据逾期金额为50.48万元,累计逾期发生额为335.75万元。
记者了解到,除票据逾期外,招商银行多家分支机构被法院列入被执行人名单,对该行信誉造成负面影响。该行大连分行甚至发生一起执行标的仅为50元的终本执行案件,这意味着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此外,招商银行无锡分行因一起3.5亿元的骗贷大案被诉上法庭。经审查,涉案《委托定向投资协议》和《投资指令》上加盖的公章为伪造,却顺利通过招商银行无锡分行的审核流程。涉案相关方发布公告称,“招商银行无锡分行明确该投资系由该行决策,投资安全及任何风险收益均由该行负责。”
多家机构成被执行人

图片来源:上海票据交易所
据上海票据交易所网站3月1日披露的信息显示,截至2026年2月28日,招商银行的票据承兑余额为6113.63亿元,累计承兑发生额为2099.50亿元;票据逾期金额为50.48万元,累计逾期发生额为335.75万元。
记者了解到,除票据逾期外,招商银行多家分支机构被法院列入被执行人名单,对该行信誉造成负面影响。所谓被执行人就是败诉后的被告,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或终审判决作出后,未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并进入执行程序的当事人。

图片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提供的信息显示,招商银行大连分行被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仅50元,立案时间2025年3月25日。本案于2025年6月24日终本执行,未履行金额50元,未履行比例100%。企查查显示,本案案由为“抵押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公开资料显示,终本执行是指法院的执行案件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相关规定,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必要条件为“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图片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2025年10月份,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0元。企查查显示,该分行存在历史被执行人信息多达 24条, 被执行总金额301.32 万元,涉及司法案件的案由包括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等多个类型。
此前,据本报报道,自2025年以来,招商银行旗下多家机构被法院立案执行,其中包括该行信用卡中心和重庆分行、上海分行等分支机构。

图片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2025年9月13日,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对招商银行重庆分行立案执行,案号为(2025)渝0113执17030号。据了解,上述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有2名,分别为招商银行重庆分行和重庆龙湖凯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金额均为188.50万元。
据企查查提供的信息显示,因重庆龙湖凯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间交房,该公司和招商银行重庆分行被2名购房者诉上法庭,要求解除购房合同、房贷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银行贷款、利息及相应的违约金等,案件金额合计732.52万元。

图片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2025年11月份,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被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被执行标的为20.37万元,案号为(2025)湘0408执1395号。
伪造公章失察被起诉
1月20日,上市公司锦龙股份(证券代码:000712)发布公告称,该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山证券近日收到《应诉通知书》,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将招商银行无锡分行、中山证券等多家机构和个人诉上法院,要求赔偿该行3.5亿元及资金占用费损失合计 4.89亿元。
“2014年5月,招商银行无锡分行委托中山证券设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并向作为管理人的中山证券发出《投资指令》,投资资产为指定的委托贷款,投资金额为3.5亿元,投资期限至2015年5月。”锦龙股份公告称,“招商银行无锡分行明确该投资系由该行决策,投资安全及任何风险收益均由该行负责。随后,中山证券根据相关约定,代表资产管理计划及其委托人通知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将委托贷款资金3.5亿元转入借款人账户。投资期限届满后,该笔委托贷款未能按约收回。”
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刑事裁定书披露,2013年,柳河聚鑫源米业有限公司(简称“聚鑫源米业”)法定代表人刘某隐瞒该公司存在巨额债务的事实,企图从光大银行长春分行贷款3.5亿元未果。光大银行长春汽车厂支行原行长助理张某与招商银行无锡分行侯某商定,通过委托定向投资模式为聚鑫源米业融资,即先由光大银行以同业存款方式将3.5亿元资金存入招商银行无锡分行,后者通过中山证券将3.5亿元转至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向聚鑫源米业发放贷款。
在办理上述业务过程中,张某在《委托定向投资协议》和《投资指令》上加盖伪造的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公章和法人章。2014年5月,侯某审查发现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在招商银行无锡分行的开户预留印鉴是该行的财务章和法人章,与其从张某处拿到的《委托定向投资协议》和《投资指令》上加盖的公章和法人章不一致,不能办理此项业务。后两人商定对原《委托定向投资协议》的“预留印鉴”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张某出具“光大银行长春分行财务章已磨损,由公章代替”的《情况说明》,并加盖伪造的公章。
随后,上述借道委托定向投资发放贷款业务顺利开展,聚鑫源米业获得3.5亿元贷款资金。案发后,刘某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张某因骗取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对此,业内人士指出,“作为专业金融机构,招商银行无锡分行对涉案3.5亿元巨额资金的划转竟未履行最基本的审核义务,该行公章核验缺位、流程审核形同虚设。伪造的‘萝卜章’竟能顺利通过招商银行的审核流程,暴露出该行在风险管控方面存在致命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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