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持牌金融机构禁止与无资质互金平台合作金融

网贷天眼 2017-08-25 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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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泉城金融卫士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消息称,目前山东省制定了关于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提出了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的重点和要求,其中包括:平台及平台上的融资者进行互联网股权融资…

山东:持牌金融机构禁止与无资质互金平台开展合作1

泉城金融卫士8月18日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消息称,目前山东省制定了关于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提出了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的重点和要求,其中包括:平台及平台上的融资者进行互联网股权融资,严禁擅自以及变向公开发行股票、严禁非法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持牌金融机构不得通过互金进行监管套利等规定。

以下为内容全文:

 

为规范我省互联网股权融资行为,惩治通过互联网从事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制定了《山东省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内容为山东省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重点和要求:

整治重点和要求:

(一)整治重点。

一是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以“股权众筹”等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

二是平台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三是平台上的融资者未经批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四是平台通过虚构或夸大平台实力、融资项目信息和回报等方法,进行真假宣传、误导投资者。

五是平台上的融资者欺诈发行股票等金融产品。

六是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

七是平台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八是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违法违规开展业务。

(二)整治要求。

平台及平台上的融资者进行互联网股权融资,严禁从事以下活动:

一是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批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二是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者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不得通过手机APP、微信公众号、QQ群和微信群等方式进行宣传推介。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股票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三是非法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变相乱集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通过分拆、分期、与资产管理计划嵌套等方式变相增加投资者数量,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

四是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不得向投资人提供购买建议。

五是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虚假违法广告宣传。平台及融资者发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虚构项目误导或欺诈投资者,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宣传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六是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根据银发〔2015〕221号文件规定,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平台应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平台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投资者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或挪用归个人使用、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或非法活动。

此外,对于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进行排查,持牌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业务资质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开展合作,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来源: 网贷天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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