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全面推开H股“全流通”改革快报
相关公司境内未上市股份可转为H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流通,证监会网站发布了《H股公司境内未上市股份申请,三是外资股东持有的未上市流通股份。
11月15日消息,为推进资本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H股公司健康发展,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顺利完成了3家H股公司“全流通”试点工作。试点期间两地市场运行平稳,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各方面反映良好。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现全面推开H股“全流通”改革。证监会网站发布了《H股公司境内未上市股份申请“全流通”业务指引》(证监会公告〔2019〕22号)、H股“全流通”申请材料目录及审核关注要点。符合条件的H股公司和拟申请H股首发上市的公司,可依法依规申请“全流通”。
中国证监会将按照“成熟一家、推出一家”的原则,积极稳妥、依法依规推进此项改革工作。H股“全流通”涉及的单H股公司境内未上市股份存量不大,相当于香港联交所上市股份总市值的不足7%。“全流通”申请经核准后,相关公司境内未上市股份可转为H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流通。根据技术系统开发进度,相关H股公司境内股东增持本公司香港流通股份的功能尚未上线运行,将待技术系统开发完善后按程序开通。
在试点经验基础上稳步推开H股“全流通”改革,有利于促进H股公司各类股东利益一致和公司治理完善,助力境内企业更好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获得发展,也有利于香港资本市场发展。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继续认真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不断完善境外上市监管规则制度安排,更好支持企业和实体经济发展。
H股“全流通”的适用对象和范围
H股公司或拟申请H股首发上市的公司以下类型股份可申请H股“全流通”:一是境外上市前境内股东持有的内资股,二是境外上市后在境内增发的内资股,三是外资股东持有的未上市流通股份。现阶段,“全流通”股份上市流通地为香港联交所。
全面推开H股“全流通“,在试点基础上主要有哪些变化?
2018年,中国证监会顺利完成H股“全流通”试点。2019年,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证监会全面推开“全流通”改革。“全流通”全面推开主要涉及以下变化:一是总结试点期间好的做法,形成规则制度,并以业务指引的形式加以明确;二是不再对公司规模、行业等设置限制条件,在满足外资准入等管理规定的情形下,公司和股东可自主决策,依法依规申请实施“全流通”;三是不设家数限制和完成时限,按照“成熟一家,推出一家”的原则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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