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小红书员工称期权兑现前被辞,合计持有86万股期权 ,起诉后毛文超瞿芳签名不被认可观点
2026年7月27日,前小红书媒体智能团队负责人姜东公开发文,还原了他与小红书之间一场旷日持久的期权诉讼全过程。
2026年7月27日,前小红书媒体智能团队负责人姜东公开发文,还原了他与小红书之间一场旷日持久的期权诉讼全过程。
值得一提的是这不是孤例,就在一个月前,前商业化华南直销负责人陈浩已向港交所、香港证监会及中国证监会递交实名举报,指控小红书在IPO进程中涉嫌VIE架构信息披露违规和系统性用工合规缺陷。姜东的发声,让这幅拼图又添了一块令人心寒的碎片。

据当事人表示,2018年9月5日,姜东入职书行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即小红书境内运营主体,担任首席技术专家,后升任媒体智能团队负责人。
入职前,小红书通过官方企业邮箱发送了入职Offer,明确承诺授予境外80万股期权。同年12月,姜东与Xingin公司签署期权协议,行权价格0.5美元/股,约定工作满2年可归属50%期权,这份协议由毛文超代表境外主体签字。
2020年1月,姜东又收到一份落款为"小红书创始人兼CEO毛文超、小红书创始人瞿芳"两人签字的年度期权授予文件,额外授予6万股期权作为对2019年业绩的肯定。在职期间,姜东合计持有86万股期权。
然后时间卡点来了。2020年8月25日,小红书向姜东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这个解除时间,距离他入职满两年仅差8天。8天,意味着50%期权归属条件未达成,86万股期权全部归零。
针对这种待遇,该员工选择了上诉。
庭审中,小红书提出了三项与常识及公开信息存在明显冲突的抗辩理由,逐一拆解如下:
第一,主体切割。 小红书主张境内书行科技与境外期权签约主体Xingin公司不存在控股关联,强烈反对追加境外主体作为共同被告。

然而陈浩案已给出答案。广州两级法院作出穿透式认定:境内外主体虽在工商登记上各自独立,但签约代表同为毛文超,从招聘发Offer到薪酬核算到安排签署期权协议,全流程由境内公司主导,本质是同一控制下的一体化运营,已构成人格混同。期权协议因劳动关系而生,属于劳动报酬组成部分,内地法院当然具有管辖权。这是国内首例穿透VIE架构、认定境外期权属于劳动报酬的生效判例。
第二,不认可创始人签名。 姜东持有的6万股年度期权授予文件,落款签字人是毛文超和瞿芳,小红书两位创始人。小红书在庭审中不认可这份文件的效力。一家公司的两位创始人共同署名的期权授予书,公司自己不认。这意味着什么?毛文超和瞿芳的签字是否具备承诺效力?如果创始人的签字不算数,那员工手里的期权协议到底谁算数?

第三,不认可官方邮箱。 小红书以无法核查当年HR人员信息为由,对@xiaohongshu.com官方企业邮箱发出的入职Offer不予认可。一个企业对自家官方邮箱出具的书面文件不予认可。
如果这个逻辑成立,那小红书官方邮箱对外发布的所有内容是否都不具备法律效力?如果小红书上市,官方邮箱发布的信息投资者能否信任?
三项抗辩的底层逻辑指向同一个方向:尽可能切割一切与期权兑付相关的法律关联,让员工的期权主张无处着陆。
针对自身的遭遇,姜东提出的四点公开质疑,每一问都直指制度性漏洞:
1、境内书行科技与境外期权发放主体 Xingin International Holding Limited,二者是否存在控股关联?2、2020 年 1 月授予我 6 万股期权的文件,落款签字人为毛文超、瞿芳,该文件对应的授予主体、授予对象分别是什么?两位公司创始人的签字是否具备承诺效力?
3、多起员工劳动争议中,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均临近期权关键归属节点,小红书能否公开说明人员优化、劳动关系解除的评判标准是什么?期权归属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为惯常操作?
4、庭审中公司以无法核查当年 HR 信息为由,不认可 @xiaohongshu.com官方企业邮箱发出的入职邀约文件,那么小红书官方企业邮箱对外出具的书面文件,是否具备法律效力?若小红书上市,官方邮箱发布的内容是否值得信任?
这四个问题的答案,不仅关乎姜东和陈浩个人的权益,更关乎一个即将走向资本市场的平台是否值得信任。如果一个公司的创始人签名可以不认、官方邮箱可以不认、VIE架构可以"两套说辞",那招股书里白纸黑字写的每一句话,投资者凭什么相信?

期权是互联网行业最核心的激励机制,是创业公司与员工之间"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契约基础。当这个基础被系统性侵蚀,签名不认、邮箱不认、主体切割,契约精神就成了空壳。85万赔了,IPO卡了,但真正没有解决的,是那个最朴素的问题:
创始人的签名到底算不算数?如果不算数,那期权协议上那一行字,到底是谁在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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