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发文规范交易所产品 明确禁止收益权拆分金融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贵州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交易场所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
近日,贵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下文简称“办法”)。办法明确提及,交易所不得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将权益通过
网贷之家综合 近日,贵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下文简称“办法”),并在其官网公布。办法明确提及,交易所不得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将权益通过拆分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办法指出,交易场所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挂牌交易,不得将权益通过拆分、代持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同一发行人基于不同的资金用途、基础资产而发行的多期产品,每期产品投资人累计持有人数控制在200以内的不视为变相拆分。
投资者保护方面,办法提及,在交易场所参与交易的投资者,应当是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具备一定条件的法人机构、合伙企业、金融机构依法管理的投资性计划,以及具备较强风险承受能力且金融资产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
网贷之家注意到,在本月稍早前,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在下发了《关于对互联网平台与各类交易所合作从事违法违规业务开展清理整顿通知》(下文简称“通知”),通知中提出,与金交所合作的相关平台须于2017年7月15日前,停止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开展涉嫌突破政策红线的违法违规业务的增量,并妥善化解存量违法违规业务。
通知指出,一些互联网平台明知监管要求(包括交易场所不得将权益拆分发行、降低投资者门槛、变相突破200人私募上限等政策红线),仍然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将权益拆分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或以“大拆小”“团购”“分期”等各种方式变相突破200人限制。
公开报道称,目前,大部分平台都已暂停发出金交所新标或下架了金交所标的,但也有一些平台还在继续推出金交所的相关理财产品。
附:《贵州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经人民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贵州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要求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易场所经营行为,加强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保障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切实防范风险,促进交易场所健康发展,服务实体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贵州省内由省人民政府或省有关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权益类交易、商品现货类交易的各类交易平台(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
权益类交易是指从事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矿权、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知识产权、文化产权、金融资产权益等交易的活动。
商品现货类交易是指立足现货,具有产业背景和物流等配套措施,由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商品现货交易的活动。
省外交易场所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政府金融办作为全省权益类交易场所的监管部门、省商务厅作为全省商品现货类交易场所的监管部门,负责做好全省各类交易场所的准入审核、统计监测、违规处理等工作。未经审批,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设立交易场所,组织开展或变相组织开展交易活动。
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督管理,履行属地风险处置职责。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相关交易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履行行业风险处置职责。
第四条 交易场所应当依法合规经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履行市场主体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 交易场所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鼓励各类交易场所加入交易场所行业协会。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一节 设立
第六条 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统筹规划各类交易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审慎批准设立交易场所,原则上不重复批设同类别的交易场所,使交易场所的设立与监管能力及实体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
第七条 新设交易场所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设立交易场所,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新设交易场所的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注册资本及货币资本均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其他新设交易场所的注册资本及货币资本均不得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二)股东经营管理规范,连续经营满三年,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且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具有2家以上法人股东,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低于1/4,且不超过1/2。第一大股东原则上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及违法违规记录,具备交易场所业务相关的经济、金融、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且拥有超过五年的相关领域从业经验;
(五)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业务制度健全,交易规则、信息披露、风险控制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完善;
(六)交易场所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和服务器所在地应保持一致;
(七)交易系统须符合安全、稳定、合规标准,并提交第三方出具的业务系统安全测评报告和系统检测报告;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新设交易场所的,申请人需向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拟设立交易场所的名称、注册资本、交易品种、经营范围和可行性报告等事项;
(二)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四)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五)公司章程、交易规则、管理制度、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交易系统规划等;
(六)经营场所证明;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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