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险恶!以“旷工”为由开除员工,汽车之家赔了11066元观点

互联网坊间八卦 2021-02-04 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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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很多职场人从来不把劳动法当作一项技能,一遇到事,瞬间就傻。

前言:

很多职场人从来不把劳动法当作一项技能,一遇到事,瞬间就傻。还有部分职场人,什么事都不做,只会说劳动法没有用。就笔者认识的一部分大厂员工,他们现在已经把每天视频打卡跟录音取证作为一项日常工作来完成了。那些认为劳动法没有用的人,请问问自己,在没遇到裁员前,自己做过些什么?

希望各位每天哪怕花5分钟在“互联网坊间八卦”上学一点点职场技能,看一个劳动案例,笔者就可以肯定,你足以干掉80%混日子的职场人了。

近日,据企查查披露的判决书显示。原告董x诉被告车智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智互联公司)、被告北京车之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之家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求

1.继续履行我与车智互联公司的劳动合同;

2.车智互联公司支付我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工资546 000元;

3.车智互联公司为我补缴全额五险一金;

4.车智互联公司支付我报销费用16 978.1元;

5.车之家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与理由:

自2018年5月10日加入汽车之家工作,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三年,其中试用期六个月,岗位是业务岗位,职位是咨询经理,负责汽车之家车智云等互联网广告数据产品的演示讲解推广及销售工作,我在试用期中出色地完成工作,并且顺利通过了精英员工的培训,同时下半年身负巨额的业绩考核指标。

2018年8月1日,我刚刚通过部门试用期考核并且通过的情况下,部门领导龙某口头通知我,因公司需要招聘新员工入职,但是职位名额有限,故要求我自行提出辞职,如若不然将想尽一切办法将我除名,并当天对公司内外部公布我已经离职的消息,最终在未征得我同意的情况下,单方终止我的工作内容,并调离工作岗位。在双方多次协商下,双方一直没有就离职一事最终达成一致,在此期间,在领导不安排任何工作的情况下,我自行安排外部业务推广、内部下属汇报并批复等工作。

2018年8月1日开始,龙某通知我被辞退后,我与车智互联公司口头达成协议,我2018年8月15日自行提出离职,工资结算至2018年8月31日,但之后车智互联公司反悔,拒不履行。2018年8月21日,龙某在没有与我沟通的情况下,将我在2018年8月1日至8月21日之间在系统报备的所有外出报备无理由的恶意拒绝,之后以此理由将我开除。

另外,在部门领导龙某口头通知辞退我后,我经过多轮沟通后与公司其他部门达成转岗协议,汽车之家其他部门在员工手册上虽然表明原则上试用期不许转岗的情况下,仍然找到副总裁特批,并承诺与我办理转岗事宜,但后来迫于龙某的压力和威胁,最终导致终止转岗事宜。最后,虽然我与车智互联公司签署劳动合同,但是我的办公地点和业务往来、名片及一切对外宣传均为车之家公司,由此车之家公司也有关联,因此车之家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答辩

第一,董x与车之家公司无劳动关系,无任何权利义务约定;

第二,董x于2018年5月10日与车智互联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入职车智互联公司,2018年8月22日,车智互联公司以董琨违纪为由,与董x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送达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第三,关于报销,董x并未提交报销流程及报销原件,故车智互联公司无法进行核对报销。综上,请求法院驳回董琨所有诉请。车智互联公司、车之家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主体,车之家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查明

董x于2018年5月10日入职车智互联公司,双方订立了期限为2018年5月10日至2021年5月9日的劳动合同。在董x完成各项业绩指标的前提下,将有资格获得全年绩效奖金,该绩效奖金目标为4个月基本工资,最终所获得的奖金数额将根据公司当年业绩、董琨所在部门当年业绩,以及董x个人当年所完成的业绩情况,由公司综合评定后确定。

董x在庭审阶段主张2018年7月31日龙某最早将其解除,自2018年8月1日起,其进不去公司的大门,也被踢出工作群,车智互联公司不给其安排工作。从2018年8月开始,人力经常跟其说要是其自己不走就开除。另外,车智互联公司在2018年8月1日与其进行协商,因此其于2018年8月15日在系统中提过离职,但是车智互联公司拒绝了,还从系统中删除了该信息。

2018年8月20日左右,人力口头告知其因旷工被开除,且已经向其邮寄了解除通知书。在起诉书中,董x陈述从2018年8月1日开始,龙某通知其被辞退后,其与车智互联公司口头达成协议,其于2018年8月15日自行提出离职,工资结算至2018年8月31日,但之后车智互联公司反悔,拒不履行。

2018年8月21日,龙某在没有与其沟通的情况下,将其在2018年8月1日至8月21日之间在系统报备的所有外出报备无理由恶意拒绝,之后以此理由将其开除。在部门领导龙某口头通知辞退其后,其经过多轮沟通后与公司其他部门达成转岗协议,汽车之家其他部门在员工手册上虽然表明原则上试用期不许转岗的情况下,仍然找到副总裁特批,并承诺与其办理转岗事宜,但后来迫于龙某的压力和威胁,最终导致终止转岗事宜。

为证明其主张,董x提交了张xx、龙某、王xx、刘x的对话记录及与龙某、人力的对话录音予以佐证。

车智互联公司、车之家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车智互联公司主张其董x存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的行为,其公司合法与董x解除劳动关系,其公司向董x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8月22日解除。为证明其主张,车智互联公司提交了《劳动合同书》、员工手册及签阅单、考勤记录、员工辞职申请及邮件提醒、返岗通知书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邮寄底单、邮寄详情单予以佐证。《劳动合同书》显示“试用期内出现旷工情况”“有任何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者”为“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手册》显示“连续旷工2个工作日、累计旷工6次或累计旷工6个工作日者”属于严重违纪,“试用期内,员工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公司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签阅单显示董x于2018年5月10日签署了《员工手册》;出勤记录显示董x的出勤情况,其中2018年5月至7月期间如果全天无打卡的情况下,均会注明“出差”或者“外出”,但是2018年8月期间,除了8月1日、8日、14日、15日下午有打卡外,其余时间均注明为“旷工”;

返岗通知书显示“董x你好:你于2018年8月7日至2018年8月13日,共计4个工作日未到公司上班,其中8月6日、8月7日及8月10日至8月13日均为连续2天旷工,至今你未与部门主管联系,且未向公司提交任何证明申请休假,你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公司的员工手册的规章制度。现通知你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到公司报到上班。否则,公司将视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做无故旷工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责任均由你本人承担”,该通知落款时间为2018年8月14日;落款日期为2018年8月22日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显示“董x:······你自2018年8月7日至2018年8月20日期间,累计旷工8个工作日(其中8月7日至8月8日、8月17日至8月20日为连续旷工)属于1、《劳动合同书》中第八部分第8.1条第(一)项中‘试用期内出现旷工情况’情形;2、《劳动合同书》中第八部分8.1条第(二)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3、《员工手册》中第一章第二节第八部分严重违纪规定情形······现对你做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如下:我公司自2018年8月22日起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两张快递底单的收件人地址为相同,且均与董x在劳动合同中填写的地址信息一致,一份内容为董x返岗通知书、一份内容为董x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快递详情单显示第一封于2018年8月15日“他人收家人”,

第二封于2018年8月25日“本人收董”;电子邮件显示信息系统于2018年8月15日17:45分发送主题为“董x的离职通知”,内容为“你好,商业运营中心-董x······已提交离职申请,预计离职日期2018年8月31,个人提交离职原因:因身体不能承受长期出差,出于个人原因,提出离职,谢谢。”董x对劳动合同、员工手册、除8月份之外的考勤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认可其本人签收了返岗通知书,其拿到返岗通知书后回到公司,公司同事告知会马上给其邮寄辞退信,其就在家等,但是没有收到,2018年8月20日左右公司人力在公司口头告知已经向其邮寄了解除通知,且告知其被开除,开除的理由为旷工。

董x认可8月的考勤记录形式的真实性,但对内容不认可。8月考勤并无其本人的确认;对员工辞职申请及邮件提醒真实性不认可;认可邮寄底单的形式真实性,但主张其没有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董x主张其在2018年8月期间没有旷工,该期间涉及请假和外出见客户,其在系统中报备了请事假、见客户的情况。为证明其主张,董x提交了系统外出记录截屏(显示2018年8月2日、3日、6日、7日、8日、9日、10日、13报备“外出”,但均显示“已驳回”;8月17日、8月21日至8月24日报备“病假”,显示“审批中”)、系统审批工作记录显示2018年8月华南小组人员的一些审批事项、足球赛秩序册(显示董琨是其中的球员,赛事日程均安排在休息日)、落款时间为2018年8月19日的诊断证明(显示初步诊断为1、脑外伤后神经反应;2、额部皮划伤;3、全身多处皮擦伤。建议全休一周);与张x的对话记录(显示2018年8月21日17:14董x发送“在么”,同时发送了2018年8月19日的诊断证明)予以佐证。车智互联公司对足球赛秩序册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不认可;对诊断证明及张x的对话记录真实性无异议,但董x没有在2018年8月19日请病假,其公司直至2018年8月21日才知情;对系统外出记录截屏、系统审批工作记录的真实性不认可,即使提交了外出申请,其公司也没有审批,其亦不应该外出。

董x在庭审中自认其于2018年9月入职新单位并工作了四五个月,但其仍要求与车智互联公司履行劳动合同,并要求车智互联公司支付其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的工资。同时,董x主张核算其月工资标准时应将4个月基本工资的绩效奖金一并核算,因此每月工资标准应为39 000元。车智互联公司主张董x严重违纪和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双方劳动合同已经解除,且董x没有经过绩效考核,因此不应支付董x年终绩效奖金。

法院认为:

虽然通过董x提交的张xx的对话记录可知龙某已经在2018年8月1日将华南区总改成他人,但是董x未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车智互联公司在2018年7月31日或2018年8月1日将其辞退,反而结合董x与龙某的对话中董x表示“说我连续两天旷工,按手册违反公司制度,那要这么说的话我之前什么都没错,你就说要给我调岗,您这也违反劳动合同了吧”的内容,及董x也表示在部门领导龙某口头通知辞退其后,其经过多轮沟通后与公司其他部门达成转岗协议的情况可知车智互联公司并未在2018年7月31日或2018年8月1日将其解除。结合董x提交的与龙某的对话记录及录音情况可知,双方之前曾就解除劳动关系进行了协商,龙某同意董x两周后离职,但是董x要求2018年9月1日离职,可见双方最终没有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可以确认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是由车智互联公司以董x旷工为由而做出。进一步需要探讨的两个问题为车智互联公司的解除行为是否合法及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

对于第一个问题,首先,董x提交的录音中自述龙某对其不满让其走,且董x主张自2018年8月1日起车智互联公司不给其安排工作、职务被他人替代,在此情况下董x坚持外出工作不符合常理,因此董x应就其外出工作情况进行举证,但董x未就此举证,故董x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其次,董x认可2018年5月至7月的考勤记录,亦认可2018年8月考勤记录形式的真实性,但认为8月的考勤并没有其本人确认,因此其对8月的考勤不认可,可董x未就其实际打卡情况进行举证,故本院对考勤记录中董x的打卡情况及未出勤的情况予以确认,但是对于具体日期是否旷工的情况还需要结合董x的实际情况予以认定;

再次,董x在2018年8月21日向张赫发送了落款日期为8月19日的诊断证明,该诊断证明建议董x全休一周,因此从8月20日开始为病假。鉴于上述情况,本院确认董x于8月1日上午、2日上午、6日上午、7日、8日、10日、14日、15日上午、16日上午、17日属于旷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规定“试用期内出现旷工情况”“有任何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者”为“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手册》规定“连续旷工2个工作日、累计旷工6次或累计旷工6个工作日者”属于严重违纪,“试用期内,员工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公司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车智互联公司依据《劳动合同》和《员工手册》与董x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对于第二个问题,首先,董x在2018年8月15日签收了车智互联公司向其发送的返岗通知书,后车智互联公司在2018年8月22日依据发送返岗通知书的地址(即董x在劳动合同中预留的地址)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邮寄详情单亦显示2018年8月25日被本人签收;

其次,虽然董x主张其没有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是董x认可2018年8月20日左右,人力口头告知其因旷工被开除,且已经向其邮寄了解除通知书,由此可知董x知晓其因旷工而被解除;

再次,董x自认其于2018年9月已经入职案外公司,而其入职案外公司的前提为知晓其已经被车智互联公司解除。综上情况,本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为2018年8月25日。

关于董x要求继续与车智互联公司履行劳动合同一节,首先,本院已经认定车智互联公司与董x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其次,即使车智互联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董x在2018年9月入职其他单位的行为亦导致双方不再存在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综上,本院对于董x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一、车智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董x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至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五日期间的工资差额2059.25元;

二、车智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董x报销款9007.02元;

三、驳回董x的其他诉讼请求。

职场 汽车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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