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男子遭诈骗16万元被划走 法院判银行不担赔偿责任互联网+
2014年8月 谢先生收到了一条关于办理信用卡的短信 当时他将信息列为骚扰短信删除了 但过一会 他又接到同一个号码打来的电话 对方自称是某银行信用卡服务部人员 2014年8月,办理信用卡必须先开一张该银行的储蓄卡,谢先生次日到该银行办理了一张储蓄卡。
2014年8月 谢先生收到了一条关于办理信用卡的短信 当时他将信息列为骚扰短信删除了 但过一会 他又接到同一个号码打来的电话 对方自称是某银行信用卡服务部人员
2014年8月,谢先生收到了一条关于办理信用卡的短信,当时他将信息列为骚扰短信删除了。但过一会,他又接到同一个号码打来的电话,对方自称是某银行信用卡服务部人员,并询问谢先生是否需要办理信用卡,谢先生决定办理。此时,对方告诉谢先生,办理信用卡必须先开一张该银行的储蓄卡,原始联系号码必须是自己给谢先生拨打的手机号码,密码要为银行卡的原始密码,但办理后可以更改。谢先生次日到该银行办理了一张储蓄卡。
同年9月,谢先生再次接到对方打来的电话,对方告诉谢先生,可以修改储蓄卡的资料了,而储蓄卡内存款越多,办理信用卡能透支的额度也会更高。于是谢先生到银行更改了密码和联系电话,并添加u盾的保密功能,随后以手机转账的形式将自己另外一张银行卡内的16万元人民币转到新开的银行储蓄卡内。等着“信用卡中心”给自己审核资料的谢先生,在当天深夜11点多用手机查询了一下银行卡的余额,却发现里面的16万元人民币已被转走,只剩下开卡时的十元人民币。
经法院判决认为,在本案中,在谢先生未能举证证明该银行网上银行系统存在安全漏洞的情况下,无法认定该银行在保障交易环境、维护存款安全方面存在过失;其次,涉案交易为输入密码操作,该银行见密码指令付款结算,系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即为违约。因此,在谢先生未提供充足证据的情况下,不宜认定该银行对谢先生的损失存在违约过错。相反,从查明的事实来看,谢先生受诈骗而预留他人手机号码并透露个人信息、银行卡密码导致资金损失的可能性较高。综上,因无证据证明该银行违约,故其对谢先生损失不承担责任。法院最终驳回谢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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