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二代科长被判刑13年:疯狂贪污690万竟是为玩网游互联网+
被告人丁鑫担任武进区城管局广告科科长期间,的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城市管理局户外广告管理科原科长丁鑫,该区城管局户外广告管理科原科长丁某犯贪污罪、受贿罪。
身为城管局户外广告管理科的科长,在短短四年里,利用发放施工许可证、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广告牌租赁、与广告公司结算广告业务费等职务便利,多次通过广告公司
身为城管局户外广告管理科的科长,在短短四年里,利用发放施工许可证、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广告牌租赁、与广告公司结算广告业务费等职务便利,多次通过广告公司虚开业务发票、贪污、索贿等手段,疯狂敛财690余万元。
然而,在网游界,他却是一个传奇人物,曾经两次拿过某知名网络游戏年度决赛的冠军,而且在“圈里”口碑极佳,而他在网游上的花费也是令人咋舌,三年时间超过1500余万。
《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从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检察院获悉,经该院提起公诉,该区城管局户外广告管理科原科长丁某犯贪污罪、受贿罪,一审被该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其手下陈某也因犯贪污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
虚开发票报账套取公款240万
现年38岁的丁某,1997年进入常州市武进区城管部门工作。2007年左右,丁某在武进城管局环卫处担任副主任。2008年,丁某曾因吸食毒品被警方处以罚款500元。然而,在2009年,丁某开始担任武进城管局综合科科长,2012年该科室更名为户外广告管理科。丁某一直担任科长至案发。
2014年1月17日,江苏常州市一科长丁鑫被依法逮捕。2015年年6月26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其获刑18年。一审宣判后,丁鑫不服提起上诉。2016年6月1日被常州市中级法院改判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0万元。
至于因何改判,常州市中级法院表示,改判依据为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罚修正案(九)》及两高司法解释,从旧兼从轻。
富二代科长砸1500万玩游戏
《检察日报》曾刊文披露,此前被网友称为“网游科长”的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城市管理局户外广告管理科原科长丁鑫,因痴迷于网络游戏,贪污、索贿690余万元,3年玩网游花去1500万元。
据了解,丁鑫今年39岁,大学本科。他在《征途2》的网名为“常州v恶棍”,可以说是传奇式玩家。2012年初,他在亚太地区决赛获冠军,其装备完全碾压群雄。6月18日他再夺冠。2013年7月,他第三次获得冠军。其业绩在《征途2》前无古人后无来者。
但在游戏中若想拔得头筹,先决条件是“装备”上档次。丁鑫的父母每年打给其200万元零花钱,仍也远远不够丁鑫在《征途2》拼杀所需费用。于是,他把小聪明运用到怎样捞钱上。丁鑫案发后,网游专家对其在《征途2》的业绩进行梳理,他在《征途2》中充值达1500万元。
武进区城区内可以设置户外广告的位置属于稀缺资源,户外广告施工证、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便成了“香馍馍”,可谓“一证千金”。丁鑫在负责两证发放过程中,规避程序,欺上瞒下,肆意乱发,将发放两证程序变成敛财的手段。同时在广告工程发布、审计、结算等环节,丁鑫瞅准制度上的漏洞,乘虚而入,浑水摸鱼。
看法新闻记者从丁鑫的判决书上看到,2010年至2013年间,丁鑫在武进区城管局发放施工许可证、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武进区城管局所有广告牌租赁、与广告公司结算广告业务费过程中,共有26次通过广告公司虚开广告业务发票、收不入账等方式,贪污公款共计221.66256万元。
2009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丁鑫担任武进区城管局广告科科长期间,以个人借款、科室费用等名义,多次向开元广告公司负责人唐某、海泰广告公司负责人周某甲、一舟广告公司负责人冒某等人索贿,共计人民币456.2209万元。其中先后10次向某广告公司老板吴某索取贿赂47万元,5次向另一广告公司老板刘某索取贿赂23万元……
其中丁鑫曾在办公室中将一笔20万元的现金收下。2012年上半年,丁鑫以武进城管局局领导要冲费用的名义,要求海泰广告公司负责人周某甲为其虚开发票至武进城管局账户结算。2012年4月17日,丁鑫安排陈某甲办理了该经营部到正源公司财务上结算的手续,周某甲从正源公司结算到20万元。2012年4月20日,周某甲将20万元现金在丁鑫办公室中将钱交给丁鑫。
二审时18年改判为13年
2014年1月6日,武进区检察院将犯罪嫌疑人丁鑫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常州市检察院决定对其逮捕。案件审查期间,他拒不认罪,且借毒瘾发作装疯卖傻,使案件侦查遭遇瓶颈。但侦查人员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将碎片化的证据形成证据链,使该案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武进区检察院对丁鑫提起公诉。
2015年6月26日,武进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丁鑫共同及单独贪污公款240.69万元,个人实得221.66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万元;查清其受贿所得赃款456.22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
一审宣判后,丁鑫不服提起上诉。2015年11月12日,江苏省常州市中院进行了审理。
看法新闻记者注意到,2016年6月1日,常州市中级法院进行了二审宣判。法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建议适用修订后的刑法,对量刑予以调整。
二审审理期间,依照《刑法修正案(九)》、《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丁鑫依法予以改判。
法院决定,撤销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决,并以丁鑫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
二审判决书显示,丁鑫的刑期自2014年1月6日始,至2027年1月3日止。
改判关键:二审期间刑九施行
既然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负责二审的常州中院为何将丁鑫的刑期从18年改判至13年?
答案就在《刑法修正案(九)》上,二审审理期间,即2015年11月1日,其开始施行。
(一)贪污、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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