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繁“口罩翻车”的物美、多点,需要“企业良心”互联网+

IPO财经向善 2020-02-22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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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但对销售过期口罩以及涉嫌故意遮挡生产日期却缄默不言,物美、多点销售过期口罩已经严重违反《产品质量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从销售过期口罩、。

文:向善财经

2月20日,据中国网财经记者报道,继涉嫌“强推”多点APP、在多点APP上捆绑销售口罩被质疑后,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物美)被曝在多点APP高价销售已经过期8年的口罩,并且涉嫌用贴标签的方式故意遮挡生产日期等关键信息。

报道显示,近日,王女士(化名)在物美超市的多点APP上花500元购买了一盒进口95口罩,收到口罩后,发现包装盒底部贴了一张写有“Lot No:09170”的标签,王女士揭开标签后发现,标签下的生产日期为2009年6月,截止使用日期为2012年6月,新买的口罩竟然已经过期将近8年。

对此,物美方面表示:“可以退货,也可前去门店选购其他品类的口罩”但对销售过期口罩以及涉嫌故意遮挡生产日期却缄默不言。

“主观恶意”严重违法,特殊时期物美、多点“越过红线”

“在商品出售前,商家负有先检验商品是否过期然后再行销售的义务,必须保证商品的质量,自然包括不得出售过期商品,这是商家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对于销售过期8年的口罩的行为,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接受中国网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该企业非但没有履行前述法定义务,还在商品生产日期“贴条”遮挡,有“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故意,主观恶意极大。”

据悉公开资料显示,根据现行《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事实上,物美、多点销售过期口罩已经严重违反《产品质量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已然越过企业生产经营的“法律红线”。

在口罩销售上“翻车”的物美,已经不是第一次了。

此前,据北京商报报道,2月4日,物美多点Dmall上线了两款“口罩”套餐,在其销售的韩国进口的KF94口罩外,还根据不同食材搭配两款“口罩套餐”,售价为199元。

对此,有不少消费者质疑其涉嫌“捆绑强制消费”,对此,多点Mall官微回应称,该套餐是为了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如若不需要的消费者,所有单品包括口罩都单独有售,可下单单独购买。

而据中国财经报道称,物美方面宣称可以单独购买的口罩每天定时发售,且每人每天限购数量和次数。有消费者对记者表示,虽然单独有售,但是到了销售时间就出现“秒没”的现象,点击进入有时还会出现系统崩溃的界面。

对此,有电商运营人士指出,捆绑销售口罩的背后,是商家对于流量的渴求。一方面,受疫情影响,许多线下商家需要更多线上流量来达成销量转化,另一方面,疫情当下口罩作为稀缺性资源,本身就“自带流量”,因此商家频繁通过“口罩获客”也就不难理解了。

在向善财经看来,即使疫情期间商家面临真实的困难,但通过“口罩获客”的方式,在客观上可能会给消费者造成“发国难财”的印象。不过相比“口罩获客”,销售过期8年口罩的违法行为性质更加恶劣。

疫情当下,这种违法行为不仅是对消费者权益的无视,更是对法律法规尊严的无视和践踏。

口罩销售频繁“翻车”,物美、多点需警惕“企业人格畸形化”

2012年10月底,一场灾难式的飓风“桑迪”横扫美国东海岸造成110多人死亡、850万美国人深处断电危机,飓风桑迪成为了美国舆论关注焦点。

在飓风横扫美国东海岸的同时,美国著名时尚品牌American Apparel在Twitter上发出一则消费灾难的广告,结果飓风带来的狂风暴雨还没完全过去,该品牌就就被人们的愤怒和失望带入一场“舆论风暴”之中。

特殊时期,企业更应有底线意识,即做到“三不”:不消费灾难、不捏造事实、不逾越营销底线。面对突发性灾难、疫情等重大社会公共事件,企业首先要做的不是思考怎样借助去营销、获取流量转化,而需要如何通过自我价值的让度,去获得更多的“隐形资本”。

而三番五次“口罩翻车”的物美、多点,无论是在营销上还是在商品的销售上,明显不具备“底线意识”,同时不断挑战消费者们的接受底线,从而接连陷入舆论的鞭挞之中。

今年1月份,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公告显示,在抽检的农产品中,北京物美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甘露园店经营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据该公告显示,物美在售韭菜腐霉利超标的检验结果由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出具。

对此有专业人士表示,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导致急性中毒,长期食用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在心理动力论中,精神分析学家弗洛伊德曾经提出“本我、自我与超我”三种人格,以解释识和潜意识的形成和相互关系。在企业的“人格”中,也同样存在相似的三种状态,即:企业人格的“本我、自我和超我”。

所谓企业的“本我”是对经营、利润增长的追求,企业“自我”则是对企业员工以及背后家庭的责任,而企业的“超我”则是社会价值意义上的经济组织机构。

三种不同的企业人格并无高下之分,只是对应不同企业的发展阶段。

在向善财经看来,企业机构逐利本身是实现“本我”企业人格的需要,在特殊时期,作为事实上的“命运共同体”,不同阶段的企业都更应该具有“超我”意识,彰显更多的企业社会价值。

作为一家与民生直接相关的零售企业,物美、多点APP应正视也应正视企业的社会性“人格”,以更多的社会价值供给,去获取消费者的“公信力资本”,从而在长期主义哲学下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在销售口罩风波之后,物美、多点APP需要警惕盲目逐利下的“企业人格畸形化”,从而避免走向消费者、市场、乃至于法律的对立面。

不过,从销售过期口罩、“捆绑营销”的“翻车操作”频发的现实来看,显然如今的物美还没有认识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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