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揭秘电视神医广告:专家患者都是演员互联网+

网络整理 2017-07-04 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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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医药广告多头管理   药品广告的审查与监管分属于药监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可治   对虚假广告是明确有,这样的行为有人认为已经涉嫌刑法上的诈骗罪。

业内揭秘电视神医广告:专家患者都是演员,近日,一个名叫刘洪斌(或作刘洪滨)的银发老者成了红人。据统计,短短三年间,此人曾用九个不同身份频繁现身电视荧屏,

  原标题:“百变神医”为何频频“霸屏”

  近日,一个名叫刘洪斌(或作刘洪滨)的银发老者成了红人。据统计,短短三年间,此人曾用九个不同身份频繁现身电视荧屏,以资深老专家角色推销不同“药品”,被人戏称为“百变神医”。

  这样的虚假广告,为何能在荧幕上频频出现?相关监管是否存在缺失?弄虚作假的“神医”又该担何责呢?

  虚假广告有“法”可治

  对虚假广告是明确有“法”可治的,实践中的问题主要出在监管和执法层面。

  潘轶:依据《广告法》,“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虽然和相关企业通过虚假广告能够获得的利益相比,上述罚款无论是依照广告费用计算,还是“顶格”200万元,都显得较低。但起码对虚假广告是明确有“法”可治的,实践中的问题主要出在监管和执法层面。

  医药广告多头管理

  药品广告的审查与监管分属于药监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播出平台又属于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管理,这就造成了多头管理的局面。

  和晓科:事实上,针对类似广告,相关部门有更明确的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药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就明确,医疗养生类节目只能电视台制作,不能由社会公司制作。聘请的嘉宾必须具备国家认定的相应执业资质和相应专业副高以上职称,并在节目中据实提示。

  主持人须取得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质,依法持证上岗。严禁节目中间以包括“栏目热线”以及二维码等在内的任何形式,宣传或提示联系电话、联系方式、地址等信息。且单条医疗、保健品类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

  这些规定都直指“访谈类”医药广告。

  问题在于,药品广告的审查机关与监督管理机关分属于药监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播出平台又属于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管理,这就造成了多头管理的局面,不利于药品广告监督管理,给违法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以可乘之机。

  另外,这些“神医”的法律责任也引人关注。

  有人认为,本身并无医生背景,却以各种虚假的院长、医生头衔现身广告,这样的行为有人认为已经涉嫌刑法上的诈骗罪。

  但我认为,这些所谓“神医”的行为的确可恨,但要认定犯罪还是有点牵强。

  从刑法角度看,骗子最常涉及的是“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

  但“神医”骗了观众和消费者,却没有骗制作广告的公司,他们从这些公司拿一定的“出场费”,并不构成诈骗罪。

  至于“招摇撞骗”,需要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杜撰一个院长、医生的身份也不构成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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