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深圳深夜下发最严网贷监管细则金融
《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规范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深圳市金融办在官网发布《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等规定。
继北京、上海先后发布网贷监管实施细则之后,深圳也终于出手,而且选的是深夜!7月3日晚,深圳市金融办在官网发布《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继北京、上海先后发布网贷监管实施细则之后,深圳也终于出手,而且选的是深夜!7月3日晚,深圳市金融办在官网发布《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共六章四十二条,分别从总则、备案登记管理、监督管理、变更和终止、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几大方面对网贷机构备案登记做出了具体要求。
《意见稿》与北京、上海网贷监管实施细则相比,监管举措更加严厉,条文更加细致,条条均指向当下网贷行业风险聚集地带。其中,尤为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提出了数条特区独有的网贷禁令:除了和上海类似的存管银行属地化外,还有网贷机构注册地不得为居住用地,经营地址必须和注册地址一致;网贷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网贷机构核心管理团队成员不得有信用污点。
该《意见稿》自7月4日开始向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时间为15个自然日。任何人可在2017年7月1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C4062办公室(邮政编码:518026),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网贷备案管理办法修改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jrb@shenzhen.gov.cn
附:《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规范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本办法所称备案登记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依申请组织对本市行政辖区内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公示并建立相关机构档案的行为。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三、市金融办、深圳银监局共同牵头,会同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公安局、市通信管理局、市网信办等相关部门,建立市网络借贷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共同推进本辖区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工作。
市金融办负责对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深圳银监局负责对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行为监管;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商事登记注册;市公安局负责对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互联网服务进行安全监管;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中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市网信办协同相关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内容、网上金融信息安全等业务进行监管。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以及前海管理局(以下统称区政府,前海管理局参照区政府职责执行)按权责一致原则,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中介机构的备案登记实质性审查、监管协助和风险处置工作。区政府应参照市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本级协同监管机制,推进备案登记相关工作。
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五、鼓励盈利能力强、治理结构完善的法人股东发起设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增加实缴资本;支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聘任具有丰富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健全内控机制,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章
备案登记管理
六、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要求到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可以在公司名称中使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应当在经营范围中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相关内容。
七、在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 应当到商事登记部门修改经营范围,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相关内容;应当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完成对照整改并经市金融办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备案登记。
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商事注册、变更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所在区政府申请备案登记,备案登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向注册地所在区政府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二)区政府应通过多方数据比对、信用核查、实地认证、现场勘查、高管约谈、部门会商等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有效验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区政府经审核认为提出申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符合备案登记相关规定的,应当在指定的媒体(网站)上就有关事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接受社会监督及投诉举报。
(三)公示期满后,如未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形,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注册地所在区政府出具书面意见,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相关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金融办。
(四)市金融办收到区政府出具的书面意见,并经征询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后,认为提出申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符合备案登记相关规定的,予以办理备案登记,并将备案登记情况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九、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备案登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设置风控合规部门,具有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风险管理能力。
(二)拥有独立的销售监督和投诉受理部门。
(三)建立了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制度,落实防篡改、防入侵、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信息系统的软硬件设备及系统数据原则上应当存放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数据管理部门应当设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并且能够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提供业务系统数据的技术接口。
(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注册地不得为居住用地;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应将注册地址变更为经营所在地;经营场所面积应当不小于100平方米。
(五)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主要资金结算账户(包括网络借贷资金专用账户)应当开设在商业银行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的分支机构。
(六)与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设有分行以上(含)级别机构的商业银行达成资金存管安排。
(七)从事金融业相关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学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有犯罪记录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被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取消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金融行业工作而期限未满的。
十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备案登记时,应当如实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注册地、经营地、组织形式等;公司注册地、经营地的房屋产权证明或租房合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官方网站名称、网址及相关APP名称。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股东或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等;股东信用记录;持股5%以上股东出具未代他人持有股份的承诺书;个人股东提供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资料,包括履历表、相关资质证明、信用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职责分工。
(五)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模式、服务对象、获客途径、业务流程等。
(六)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风险管理能力说明材料,包括客户真实身份认证措施,风险管理制度,反欺诈、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等制度和措施等。
(七)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同意申请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并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合规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八)合规经营承诺书。
(九)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分支机构名册及其所在地、负责人。
(十一)总分支机构所有对公账户的开户行、账号。
(十二)主要合作机构名册及合作内容简介,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推介机构、担保机构等。
(十三)与商业银行签订的资金存管意向协议书。
(十四)与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签订的委托合同存证的协议复印件。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料。
十二、合规经营承诺书需包含对下列事项的承诺,并由申请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法人代表、全体股东,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签章确认:
(一)在经营期间严格遵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合规经营。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相关规定。
(三)按市金融办要求,将业务系统与本市地方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对接。
(四)经营过程中及时报送已设立、新设立的所有账户信息,包括开户行、账号,及按照市金融办和深圳银监局要求提供账户流水、资金划付等信息。
(五)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因故注销备案或被依法撤销备案的,主动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经营范围变动备案或办理注销登记。
(六)依法配合市金融办与深圳银监局的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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