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费收入下降11.21%,微众银行为何加码贷款分发?消费
微众银行转做第三方贷款分发,增收承压仍需厘清责任。

微众银行正在重新定义自己的贷款入口。
今年2月其对相关产品页面的调查,部分用户进入微众银行旗下“小鹅花钱”后,页面显示“微众银行推荐”“贷款产品由合作机构提供”,继续申请则跳转至分期乐,后续借款服务由分期乐提供。
与此同时,部分微粒贷用户发现,原有服务入口变成了“精选贷”,页面开始推荐小米消费金融等第三方机构的贷款产品。
过去,在个人消费信贷领域,微众银行主要通过微粒贷自营放款和联合贷款获得利息及平台服务收入;现在,原本以自营及联合贷款为主的入口开始展示第三方贷款产品。微众银行的角色,也从贷款人和联合贷参与方,进一步延伸至金融产品推荐和流量分发。
2025年,微众银行贷款平台费收入降至102.06亿元,同比下降11.21%;营业收入下降4.84%,净利润仅增长1%。
一边是4.44亿个人有效客户,另一边是贷款平台费两位数下降。微众银行需要面对如何提高庞大客户基础的服务和转化效率。
1.从微粒贷到“精选贷”:银行开始分发别人的贷款
微众银行过去最具代表性的业务,是微粒贷。
与普通助贷平台不同,微众银行本身拥有银行牌照,可以直接向用户提供贷款。微粒贷同时采用联合贷款模式,由微众银行与合作银行共同出资,按照合作安排分享收入并承担相应信用风险。
但“小鹅花钱”和“精选贷”出现的第三方产品推荐,与传统联合贷款存在明显区别。
在部分导流模式下,微众银行主要向用户展示第三方信贷产品并提供申请入口,实际授信、放款及后续借款服务由合作方完成。根据媒体援引的相关服务协议,第三方合作机构对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内容、质量承担责任。
这意味着,微众银行没有必要把所有进入贷款入口的用户需求都留在自己的资产负债表内。
从部分用户呈现的产品路径看,微众银行自营或联合贷款没有承接的部分需求,可能被推荐至“精选贷”等第三方产品入口,再由其他银行、消费金融公司或助贷平台独立评估。
具体哪些用户会进入第三方产品页面、筛选标准如何、是否涉及多次征信查询,微众银行目前尚未完整披露。
这种模式在互联网信贷行业并不新鲜。贷款超市及部分助贷平台长期通过产品推荐、获客和申请转化获得服务收入。但特殊之处在于,微众银行不是普通互联网平台,而是一家持牌商业银行。
当银行开始分发其他机构的贷款产品,其身份就变得更加复杂:它既可能是贷款人,也可能是联合贷参与方,还可能只是推荐入口和信息连接方。
微众银行拥有足够大的客户基础。2025年末,其个人有效客户达到4.44亿户。腾讯2026年一季度财报显示,QQ移动端月活跃账户为5.16亿。两组数据口径不同,也不能直接等同于微众银行的贷款客户,但仍能说明其背后的用户触达能力。
截至2025年末,微粒贷累计服务超过8000万借款客户。为第三方金融产品推荐提供了潜在空间。
2.102亿平台费承压:未承接的贷款需求如何变现
微众银行推进贷款产品分发的同时,其财务报表也出现了一组值得关注的变化。
2025年,微众银行总资产达到7662.90亿元,同比增长17.57%;但贷款及垫款总额下降3.39%至4212.05亿元。同期,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62.84亿元,同比下降4.84%;净利润110.12亿元,仅增长1%。
资产继续增长,贷款却在收缩;利润仍然超过百亿元,增长速度却明显放缓。
收入端的压力更加直接。2025年,微众银行净利息收入为286.06亿元,同比下降5.27%;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为61.83亿元,同比下降6.15%。其中,贷款平台费收入为102.06亿元,同比下降11.21%。
需要说明的是,102.06亿元属于手续费收入项目,61.83亿元则是扣除相关手续费支出后的净收入,两者不能直接进行收入占比计算。但贷款平台费出现两位数下降,已经足以说明原有贷款合作业务面临增长压力。
与此同时,微众银行的资产配置出现明显变化。2025年末,其金融投资余额达到1618.83亿元,同比增长119.98%;贷款及垫款总额则出现下降。
这形成了一组反差:微众银行的总资产仍在快速扩大,但2025年的资产增量更多体现为金融投资增加,而非贷款余额扩张。
在这种背景下,贷款产品分发具备明显的商业吸引力。
如果微众银行在相关合作中仅提供产品推荐和申请入口,不参与联合出资、担保或增信,相比表内贷款,这类业务通常不需要承担同等规模的资本占用和信用风险。同时,平台具备通过营销、获客、数据连接或技术服务获得收入的可能。
过去,微粒贷主要解决的是“如何利用腾讯生态触达用户,并联合银行完成放款”;现在,贷超导流尝试解决的则是“如何让微众银行没有直接承接的需求,继续由其他机构进行评估”。
从业务逻辑看,这可能形成一套分层承接机制:符合自营或联合贷款标准的需求由微众银行体系承接,其他未被原有产品承接的需求,再交由第三方合作机构独立评估。
不过,微众银行并未单独披露第三方产品导流的收入规模,贷款平台费也不一定全部来自此类业务。因此,目前还不能判断贷超导流已经成为其主要收入来源,更不能直接认定平台费下降就是微众银行加码贷款分发的原因。
可以看到的是,在贷款平台费下降11.21%、营业收入继续承压的背景下,低资本消耗的流量分发业务对微众银行可能更具吸引力。至于其实际战略地位和收入贡献,仍需等待公司进一步披露。
3.推荐可以跳转,消保责任不能跟着消失
贷款产品被分发给第三方后,信用风险可能不进入微众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但推荐和营销环节需要承担的消费者保护责任不会自动消失。
视具体产品结构而定,一笔从“小鹅花钱”或“精选贷”进入的贷款,可能涉及多个主体:微众银行提供推荐入口和数据连接,助贷平台负责产品运营,银行或消费金融公司实际放款,融资担保公司提供增信,外部机构承担部分贷后服务。
用户从微众银行的产品页面进入,可能自然认为自己申请的是微众银行贷款;但到了合同阶段,实际放款人可能已经变成另一家银行或消费金融公司,产品运营方也可能是第三方助贷平台。
在用户申请第三方授信和借款时,微众银行可能根据授权向合作机构提供姓名、身份证件信息、人脸信息、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及用途等资料。
这些信息可能是完成授信审批所必需的,但也意味着一次贷款申请可能产生更长的数据流转链条。用户需要清楚知道,自己的信息被提供给了哪家机构、用于什么目的、是否产生征信查询,以及最终由谁负责数据安全和纠纷处理。
2025年10月起实施的互联网助贷监管规定,要求商业银行强化互联网助贷业务的总行集中管理,对平台运营、增信服务等合作机构实施名单管理,并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相关产品推荐是否构成互联网助贷,仍需结合微众银行是否参与风控、授信、联合出资、担保增信及贷后管理等具体环节判断。
将于2026年9月30日起实施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则进一步要求,金融产品提供者、销售者、利率费率和风险提示等关键信息必须清晰展示。
新规明确,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购买转接渠道时,应跳转至金融机构自营平台,不得再跳转至其他开展金融产品营销的第三方平台。
如果相关贷款链路涉及QQ等第三方互联网入口,或者出现第三方平台之间的连续跳转,产品提供者、利率费率和责任主体的披露将面临更明确的要求。
至于微众银行自营平台推荐其他金融机构产品的具体合规边界,则需要结合合作协议、页面展示、用户授权和实际数据流转方式判断,不能仅凭产品跳转作出定性。
贷款产品可以由不同机构提供,但不能让用户在一次次页面跳转中失去对交易主体的判断。
微众银行最大的优势,不只是银行牌照和技术风控,还有腾讯生态带来的大规模用户触达能力。过去,这种能力帮助微粒贷成为联合贷款领域的代表产品;现在,它正在被用于推荐第三方贷款,让没有进入自身资产负债表的部分融资需求继续获得承接机会。
这可能为微众银行打开新的非息收入空间,也会把它推向一个更加复杂的位置:既是持牌银行,又是联合贷款参与方,还是金融产品的推荐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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