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质量强国”应严惩质检报告造假行为观点
如此大规模质检报告造假并堂而皇之入驻声称“没卖过一件假货”的京东平台,无疑让人震惊。

“仅2017年的几个月间,京东有300多个店铺购买过近400份假质检报告”,11月8日,《消费日报》网站报道,因为入驻条件和资质均可造假,大批假货进入“京东双11全球好物节”。举报人公开披露了300份入驻京东的假质检报告,举报信息精确到对应的京东店铺名称、质检报告涉及品类、质检商品名称,连店铺实际对应的公司和质检报告收件人地址和手机号都有。记者获取到未打马赛克的文件,随机验证信息吻合。曝光的产品涉及母婴产品、服饰、家居家纺、电子产品等,并附有大量的质检报告图片和商家与第三方质检机构聊天记录。(11月8日,《消费日报》)
质检报告造假不是“新”闻,但如此大批量质检报告造假无疑刺痛了人们的神经,人们依旧记得“毒奶粉”堂而皇之入驻各大超市和店铺而质检报告“声称”符合标准。在网购日益发达的今天,人们无疑渴望提升生活质量,购买到正品,但是,如此大规模质检报告造假并堂而皇之入驻声称“没卖过一件假货”的京东平台,无疑让人震惊。
在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建设“质量强国”,提升中国质造水平,但是,如此大规模质检报告造假无疑与这一目标是背道而驰,严重破坏了质检报告的公信力,是对国家建设质量强国赤裸裸的挑战,必须重拳惩治。
那么,这些质检报告从何而来,谁向这些商铺出具了这些报告,这些第三方质检机构资质是否合规,如果违规,怎么惩戒?这些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1条规定,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该法第57条明确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29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机构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虽然我国法律有上述规定,但是实践中,大规模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情形仍然屡见不鲜,原因何在?主要有三方面,一是第三方认证机构通过源于经济利益冲动而置法律于不顾;二是认监委对第三方检验认证机构监督管理不善;三是部分商家为了掩盖产品质量瑕疵或蓄意造假通过贿赂方式取得第三方机构检验报告或认证。
质检报告是产品质量的背书,此大规模质检报告造假要求我们必须加大对第三方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治理力度。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提升惩戒力度。凡是蓄意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和认证的,认监委一旦发现应当取消其检验或认证资质;二是提升刑法惩戒力度,对事关人身安全的产品检验或认真实行零容忍,一经认定便应当问刑,对其他产品应当降低“情节严重”认定数额标准,改目前50万元为5万或者更低。三是加大联合执法检查力度,建议认监委应当建立常态化抽查制度,对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或认证进行大规模抽查,整顿第三方质检和认证的业态环境,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开展净化市场公信力的专项打击行动,严厉打击伤害市场公信的行为。
国家认监委去年对全国3.1万余家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共有1415家因为违法违规或不规范运行而受到处罚,756家不能持续满足资质认定要求被注销资质,16家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被撤销资质。但是,这些还远远不够,面对建设质量强国的目标,需要重典整治第三方质检和认证市场,以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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