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财险“贷无恙”业务存违规行为被罚30万元互联网+

网络整理 2017-07-12 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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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或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并签订借款合同的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并未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或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并签订借款合同,保单的被保险人均向自然人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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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网财经7月12日讯 今日,湖南保监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经查,“2011版和2014版《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贷款无恙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二条均记载:“凡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生活,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或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并签订借款合同的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你公司保单号63200113620140003260等“贷款人无恙意外伤害保险”保单的被保险人均向自然人借款,并未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或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并签订借款合同,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贷款无恙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1版和2014版第二条不符。”

  湖南保监局经复核,认为:

  (一)本案被保险人均向自然人借款,并未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等金融机构或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并签订借款合同;你公司“贷无恙”保单明确记载发放贷款机构为自然人,而非金融机构。

  (二)三方借款“合同书”证明投资公司在借贷关系中提供担保和融资对接中介服务,未向被保险人提供资金,并非资金出借方。

  (三)我局就凯思投资等三家机构是否属于金融机构的问题函询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省金融办明确函复,三家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且不具备向公众发放贷款的资格。

  (四)三家投资公司性质如何,不能改变本案贷款发放方为自然人的事实,不影响本案事实认定。

  (五)你公司申辩书中提到借款合同第七条有“被保险人向投保人申请贷款,投保人为其筹措资金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条文与借款合同不符,属引用错误。

  依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湖南保监局决定对你公司罚款30万元。

  时任太平财险湖南分公司核保人胡磊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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