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银行账户管理体系互联网+
明确商业银行、存款人主管部门、人民银行确保存款人身份信息和银行账户交易信息安全的义务等,建议建立银行账户管理制度、监管信息互动信息交流平台,同时存款人主管部门可通过人民银行的账户管理系统及时监测存款人的银行账户信息。
银行账户作为存款人办理存 贷款和资金收付活动的基础 是社会资金运动的起点和终点 我国银行账户体系以1994年10月人民银行出台《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为起点 以2005
银行账户作为存款人办理存、贷款和资金收付活动的基础,是社会资金运动的起点和终点。我国银行账户体系以1994年10月人民银行出台《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为起点,以2005年6月在全国推广运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为突破,历经20余年的改革发展,基本形成了以银行账户管理制度为基础,以账户管理系统及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为依托,以存款人、存款人主管部门、商业银行、人民银行(以下统称为“银行账户活动相关参与者”)互相制约为纽带的管理框架。完善银行账户体系对于遏制金融诈骗、偷逃税款、洗钱等违法活动,降低银行机构经营风险,促进金融创新,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目前账户管理系统存在储蓄账户监管有空白、缺乏有效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的措施、账户管理系统的监管功能不完善等问题,需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改革银行账户制度,夯实银行账户体系管理基础
(一)提高银行账户制度的法律层级。目前我国银行账户管理制度以人民银行颁发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为制度核心,其法律层级为部门规章,法律层级较低,缺乏对存款人主管部门的约束性,不利于调动各方积极性,无法形成银行账户监管的合力。因而提高银行账户管理制度的立法层级是改进银行账户制度执行效力的首要措施。
(二)明确人民银行作为银行账户监管部门。按照国际惯例,中央银行是国家支付体系发展的核心促进者,中央银行在国家支付体系中履行支付服务提供者、支付体系建设推动者、支付制度制定者、支付体系监管者等角色。而银行账户体系作为支付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银行一直是各国银行账户的监管部门,而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赋予了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等职责。明确人民银行作为银行账户监管部门将有利于降低监管成本,减少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共同监管银行账户业务造成的角色不清、监管效率低下等弊端。
(三)细化银行账户活动相关参与者落实账户实名制的义务。建议进一步明确商业银行对存款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审核义务,对存款人银行账户交易意愿真实性的审核义务,以确保存款人身份信息、银行账户交易信息的真实性。明确存款人、存款人主管部门配合商业银行开展存款人身份信息真实性、交易信息真实性的核实义务。明确存款人及时、如实向商业银行报告身份信息变动情况、异常交易信息的义务。明确商业银行及时、如实向人民银行报送存款人身份信息和账户交易信息的义务。明确商业银行、存款人主管部门、人民银行确保存款人身份信息和银行账户交易信息安全的义务等。
(四)建立银行账户日常监管机制。人民银行对银行账户的监管思路应从“准入监管”向“日常监管”转变,从“合规监管、事后处罚”向“风险监管、事前预防”转变。建议取消银行账户分类管理、现金使用限制、开户三个工作日止付限制等,取消银行账户行政许可手续,由商业银行和存款人根据风险承担能力、服务偏好双方自愿决定银行账户开立和使用的具体事项。建议强化人民银行对银行账户信息的持续监管和动态监管,建立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报送银行账户信息的验证机制,对存款人和商业银行违规报送银行账户信息的情况予以惩戒,以提升存款人和商业银行履行银行账户信息报送义务的自觉性。
改进账户管理系统功能,提高全面、如实反映银行账户信息能力
(一)增加落实账户实名制的信息验证功能。建议增加账户管理系统银行账户信息与外汇、公安、工商、财政、出入境管理部门、军队等部门相关存款人身份信息的验证功能,提高存款人相关身份信息真实性验证效率,统一商业银行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标准。
(二)增加账户管理系统账户信息动态监测功能。实现账户管理系统与支付系统、同城票据清算系统、商业银行核心系统等相关系统开展银行账户信息比对的功能,监测未纳入账户管理系统的存款人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三)提高账户管理系统统计分析功能。建议借助当前全国推广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有利时机,实现对存款人身份唯一性和交易唯一性的识别,进一步开发账户管理系统对银行账户信息开展综合分析的功能,从而可形成多口径统计分析结果,提高银行账户信息应用价值。
扩充银行账户制约机制,提升银行账户管理制度的执行效力
(一)积极引入征信制约。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人民银行应对存款人银行账户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但由于行政处罚涉及受理举报、调查核实、立案、送达回证、受理申辩、做出决定等多个环节,而存款人违规行为众多,人民银行较难独立完成,而委托商业银行代为调查核实、送达回证则面临法律风险。同时目前,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银行账户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以罚款和通报为主,难以形成长效约束力,制约效果不显著。建议将监管思路由“重处罚”向“重信息管理”转变,将存款人、商业银行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制度的信息纳入征信系统,提高商业银行、存款人的违规成本,促进存款人和商业银行落实银行账户制度、如实反映账户信息的自觉性。
(二)发挥行业自律效能。行业自律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产物,我国银行账户体系建立的目标是适应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因而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互相交流、互相监督的功能是银行账户体系发展的必然结果。目前我国的银行业自律组织为支付清算协会,建议建立支付清算协会与人民银行的信息沟通机制,扩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监测信息的渠道,提高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非现场监管能力。同时积极发挥交流平台的功能,促进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对新兴支付业务做出敏锐反应和创新举措,从而推动银行账户管理制度不断更新。
(三)增强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存款人主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互动。目前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之间建立了信息互动机制,而商业银行与存款人主管部门,人民银行与存款人主管部门之间缺乏有效信息互动,造成存款人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对存款人银行账户分头管理,监管成本较高。建议建立银行账户管理制度、监管信息互动信息交流平台,便于商业银行、人民银行了解存款人主管部门最新行业管理要求,同时存款人主管部门可通过人民银行的账户管理系统及时监测存款人的银行账户信息,为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提供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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